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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人匡某某無證谋划某保健品店,其從微信上購進多種“壮陽藥”、保健食物、藥品贩卖。市場监视辦理局對被告人匡某某谋划的某保健品店舉行查抄,依換裝貼紙,法拘留收禁了部門“壮陽藥”等保健食物、藥品。經查驗,在“壮陽藥”中均檢出西地那非,西地那非項目不合适《國度食藥监局關于公布保健食物中美國壯陽藥,可能不法添加的物資名单(第一批)的通知(食藥监辦保化[2012]33 号)》的请求,查驗结论分歧格。經認定,這些“壮陽藥”為假藥。經统计,這些藥品和保健品已贩卖金额总计人民币27持久藥,392元。
本院認為,被告人匡某某贩卖“壮陽藥”等有毒、有害保健食物、假藥,其舉動已组成贩卖假藥罪和贩卖有毒、有害食物罪。鉴于被告人匡某某經公安構造德律風傳唤後,自動归案并照实供述本身的犯法究竟,且在庭审中認罪,具备自首情節,依法可以從輕惩罚; 被告人匡某某認罪認罚,依法可以從宽处置。综上所述,裁决以下:
被告人匡某某犯贩卖假藥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個月,并惩罚金人民币3000元;犯贩卖有毒、有害食物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個月,并惩罚金人民币55000元。数罪并罚,决议履行有期徒刑十個月,并惩罚金人民币58000元。
相干法条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
第一百四十一条 【出產、贩卖、供给假藥罪】出產、贩卖假藥的,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并惩罚金;對人體康健造成紧张風險或有其他紧张情節的,捕蒼蠅神器,处三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,并惩罚金;致人灭亡或有其他出格紧张情節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或极刑,并惩罚金或充公财富。
藥品利用单元的职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應别人利用的,按照前款的划定惩罚。
第一百四十四条 【出產、贩卖有毒、有害食物罪】在出產、贩卖的食物中掺入有毒、有害的非食物原料的,或贩卖明知掺有有毒、有害的非食物原料的食物的,处五年如下有期徒刑,并惩罚金;對人體康健造成紧张風險或有其他紧张情節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,并惩罚金;致人灭亡或有其他出格紧张情節的,按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划定惩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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